义山

納閩廣東義山地總則:

一 、本總則共分為三大總則,簡稱本細則。

甲、 義山管轄細則:

1.本義山份屬于潮州工會,海南會館及廣惠肇會館,位於惹蘭巴斗巴斗。
2.本義山交由義山小組管理。小組由上述三件會館之代表組成。
3.義山小組任期為兩年一屆。
4.職位分為主席,秘書及財政。每一會館各司一職。職位分配採取選舉方式。
5.義山福地規律化。白事者不可隨便下葬,須有有關會館負責人帶領入山看地,以便確定福位之位置。
6.

義山小組備有

 1.福位申請表格:申請福位必須填寫表格,且隨表格奉上香油捐。
 2.入山申請表格:進入義山工作必須填寫入山申請表格。
 3.家屬授權書:營造風水或仵公需要入山工作,家屬必須填寫授權書。
7.義山小組簡稱為本小組。

 

乙、 義山經濟細則:

1.棺木:白事者以本義山之棺木為優先選擇,若有不滿意者始可向外購買。本義山之棺木價格以會員之福利為先決條件。所得之利潤全歸做義山經費。
2.福位所得之香油捐作為義山之經費。

 

丙、 福位細則:

1.福位只供應予隸屬於三間會館籍貫之會員及非會員,份屬妻室的附屬會員。若死者未符入會年齡,父母是會員則依非會員資格入山。
2.福位分為兩種:輪位福位(普通福位)及保留福位(風水福位)。
3.輪位福位:由本小組規劃,面積為6呎×12呎。香油捐以會員為RM300.00(家貧者則免)。非會員為RM2,000.00。輪位依照號秩序安葬。跳位者需加香油捐RM1,000.00。(共RM1,300.00)
4.保留福位:由本小組規劃,面積為8呎×15呎。香油捐以會員為RM3,800.00。非會員為RM9,800.00。保留福位可造生基及可選位。
5.輪位福位可申請保留,但已使用福位之鄰位保留者必須是夫妻關係,且另奉香油捐RM1,000.00(共RM1,300.00),經本小組批准,始可保留。
6.經批准之保留福位或輪位福位之保留者必須自行立標及寫上收據號碼,且福位不得轉讓或出售,若無使用則自動歸還義山。
7.所有家屬必須出示死者之死亡證書。
8.所有經使用之福位或預先定位之生基,有關擁有者需自己負責看管,清理,砍除野草或意外土崩。
9.每個福位只限安葬遺體一位或火化骨灰一位。
10.每個福位可人葬(執金)遺骨,若已入遺體,則不得加葬(執金)遺骨。
11.遺體須葬入泥土之中,深度為6呎或以上。入葬(執金)遺骨為三呎或以上。
12.由行人道水平算起,墳墓圍牆不得超過二呎。若墳墓建於斜坡者,後幅與墓碑平行的圍牆不得超過36吋。
13.墓前碑由行人道水平算起,建設高度不可超過4呎半。墓碑建於後面者,由行人道水平算起,其高度不得超過4呎。
14.福位使用不可超過面積之規定,若有超越者必須拆除所有超越之物,
15.福位之風水建設不得超越福位之範圍及規定。
16.只有在本小組登記之仵工及風水營造者才能進入義山,且要通知本小組或相關會館始可從事風水建設工作。
17.墓位之水渠必須造于墓位的內側,水位向內流。

二、香油捐之用途:所有香油捐將用於建設及美化義山為主。

三、在使用福位時若遇本小組在執行時所引起之差錯,本小組有權以相鄰或選擇之福位替代。

四、 本義山未經使用及發展之地段,均列為禁地,不得擅自私用。

五、本細則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本小組提出修訂,並通知有關會館,即可執行。

 


廣東義山管理細則:

為了維持義山之秩序及環境美化,所有墓位營造者必須嚴格遵守本義山之細則及登記。

1.登記單位: 為本義山提供勞務或墳地營造工作者,本義山小組稱為“登記單位”。
2.

登記單位資格:

 (a)個人申請者:必須為馬來西亞公民擁有藍色身份證者。
 (b)公司或有限公司申請者:必須擁有商業執照或有限公司註冊執照。
3.

登記申請辦法:

 (a)申請期限:申請者依本小組決定公佈的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b)

申請者必須向本義山小組索取申請表格填寫,如屬個人申請者

(1)要繳交相片六張; (2)身份證副本。

如屬公司或有限公司申請者:

(1)要繳交營業牌或有限公司註冊執照副本:
(2)營業牌或有限公司註冊執照內主要負責人護照照片六張及身份證副本.
 (c)申請者必須填寫五份表格。
4.對申請者本義山小組由決定批准或否決的權力而不需給予任何拒絕理由。
5.凡獲得本義山小組的批准者,本義山小組將發給允許在本義山從事勞務或墳地營造工作的登記單位證件,登記手續費用為每年RM100.00
6.登記單位證件的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前三十日必須再到本義山小組更新。
7.登記單位的權力:凡持有本義山小組承認的登記單位才擁有資格在本義山從事登記規定下的工作。
8.

登記單位的責任:登記單位必須依照本義山小組義山細則的規定下進行工作。凡違反本細則者將被採取下列處分:

 (a)如觸犯性質極嚴重者,除取消其登記資格外,其再申請將永不考慮。
 (b)如觸犯性質屬嚴重者,則規定三年內不能在本義山工作或利用其它單位名下進行工作,作為處分,處分期滿後可再申請。
 (c)抵觸性質屬可原諒者給予警告處分,如再犯,則以本則(B)項處分。
9.

登記單位之類別:

(a)仵工登記單位。
(b)墳地營造者登記單位。
10.

仵工登記單位:凡本義山登記單位承接喪家入山安裝工作前,必須先辦理下列手續:

(a)

到本義山現在辦事處辦理批准文件,包括下列:

 (1)委託者資料;
 (2)下葬地區的類別;
 (3)下葬地點的編號;
 (4)挖穴及安裝日期。
(b)委託者授權書。
(c)登記單位必須確實依照本義山小組批准使用本義山文件你規定的區類及編號,確定其正確無誤方可動工,如使用地點發生錯誤,本義山小組將依本細則第8項處分處理。並須工作適當賠償。
(d)仵工登記單位有責任拒絕任何本義山使用者要求其不將遺體埋入6呎或6呎以上深度的泥土中。

凡任何登記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者,將依本細則第8項最嚴重處分處理。

11.

墳地營造者登記單位:
凡本義山登記單位承接喪家墳地營造工程時,必須事前辦理下列手續:

(a)在開工前二星期提呈墳地圖仄給本義山小組,由本義山小組批准後方可施工。
(b)提供委託喪家墳地資料,包括已使用區類及編號等。
(c)委託人的授權書。
(d)動工日期及估計完成日期。
(e)繳交保證金五百元。(可退還)
(f)墓地工作完竣,並完善清理,若十四天內登記單位不清理現場,則本義山小組有權以其保證金僱人處理,保證金不作任何的退回。
(g)墳地營造者登記單位有責任拒絕任何喪家要求其不依照經本義山批准之墳墓圖仄建築墳墓和圖牆。
12.若墳地營造者單位違反本細則,不提呈墳地圖仄或不依圖仄呎吋施工,將被認為嚴重抵觸本細則第8項,將以最嚴重抵觸性質處分。同時,本義山小組對不合規格的建築,有關登記單位須負責拆除至合符規格尺寸為止。如本規定不獲有關登記單位合作,則本義山小組有權動用其保證金僱人處理,保證金不作任何的退回。
13.若仵工及墳地營造者破壞義山的建設則沒收其保證金及第8項處理之。
14.若營造者破壞到別人的地方或墳地,則沒收其保證金及第8項處理之。
15.本細則如有不完善之處,可酌情增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