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名称

  1. 本会定名为纳闽廣惠肇会馆,以下简称为“本会”
  2. 本会名称含义:
  3. 本会级别:州

 

第二章:地址

  1. 本会地址为
  2. 1st FLOOR, LOT F5, SAGUKING WAREHOUSE, OFF JALAN PATAU-PATAU,POST OFFICE BOX NO.261, 87008 WILAYAH PERSEKUTUAN LABUAN.

    通讯地址为

    P.O.BOX NO.261, 87008 WILAYAH PERSEKUTUAN LABUAN.

  3. 本会之注册地址及通讯地址除非得到社团注册官之批准将不能随意更改。

 

第三章

本会之宗旨为:

a.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及情谊;

b.培养会员之间的互助合作精神;

c.协助会员迎合地方环境与社群的需求,致力维护福利及效忠政府;

d.推动文化,教育,社交福利活动;

e.建立及管理协天宫。

 

第四章:会员藉

4.1 会员入会资格及入会手续

4.1.1凡居住在纳闽联邦邦直辖区的广惠肇三府同乡(广州、惠州与绍兴),行为端正,拥有正当职业及年逾十六岁者,均可申请入会,申请者在填妥申请表格後呈交理事会审核,经理事会批准及缴清入会基金与年捐者,即成为本会会员,本会将发给会员证。

4.1.2非属广惠肇三府的会员妻室及子女,亦可申请为附属会员,入会手续将依照本会章程第1.1条文所述。

4.1.3年届五十岁的申请者,需遵照章程第3.1, 4.3.2, 4.3.3 及4.3.4 条文申请成为永久会员,否则其入会申请将不被接纳。

4.1.4年届六十五岁的会员将在理事会的同意下转入永久会员。


4.2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4.2.1 会员权利如下 :

a.会员有权出席会员大会,在大会上发言,提出动议,建议,表决及弹劾。会员拥有选举与被选举担任理事会成员及信托人的权利,只有依据章程第7 及12 条文不得被选为担任理事会成员或信托人。

b.会员之间如若发生纠纷得请求会馆协解。

c.成为本会会员三个月後,可享本会一切设备及利益。

4.2.2 会员有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议决案以及按时缴纳年捐。

4.3 永久会员资格

4.3.1凡会员一次捐献马币三百零吉或曾为本会服务有显著表现者可成为永久会员。

4.3.2会员曾任至少五届理事並曾为本会服务有显著表现者,可通过理事会的推推荐并呈上会员大会通过成为永久明誉理事。

4.3.3凡会员曾任至少五届理事,并同时曾任至少三届会长、署理会长或副会长以及为本会服务有傑出表现者,可通过理事会的推荐并呈上会员大会通过成为永久名誉会长。

4.3.4永久名誉会长,永久名誉理事,及永久会员均获豁免缴纳年捐。


第五章:辞职与开除

5.1 违反本会章程、各项议决或有其他不法之行为致妨害本会会务及会誉的会员将经过理事会检举,可按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止会员权益或永久开除会籍等处分。

5.2 拖欠两年年捐的会员或经通函催後仍不缴纳,理事会可停其会籍。

5.3 依章程第 2 条文停会籍者可重新申请为会员。

5.4 有计划退会之会员必须在一个月前以书信方式通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後方生效,其所享受之权益亦告丧失。

5.5 自动退会或被开除会籍的会员须缴还本会之前所发的会员证,其之前所缴交的基金、年捐及特别捐款等,本会将一概不退还,但所欠之会费及捐款乃须缴纳。


第六章:经费来源

6.1    本会经济来源包括会员入会费,会员月捐,特别捐,及本会不动产之收益。

6.2   每名申请入会的新会员需缴纳马币三十零吉的入会费并连同两张护照相片、身份证或出生证书影印本和入会申请表格呈交给理事会。

6.3   会员年捐为马币二十零吉,且须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缴纳。 

6.4   若有必要时理事会可议决向会员募捐特别捐。

 

第七章:会员大会

7.1   常年会员大会须在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前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将在下列情况召开:

 

(a) 当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

(b) 在不少过三分之一会员的情况下以书面申请下,惟需注明理由与目的。

7.2   理事会每两个月须召开一次会议。如果半数以上的理事要求或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理事会议。

7.3   会员大会必须获得至少以六分之一的会员或四十六位会员(两者以少数作准)的出席率,为最少之法定人数。如果法定人数不足,会员大会将展期,并在不超过十四天内召开,日期将由理事会决定。如果在展期之大会里法定人数不足,到时不论出席人数多寡,大会将依期召开。惟该大会无权修改章程或做出任何足以影响所有会员之决定。特别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和展期条规亦将根据会员大会的条文实行。

7.4   理事会议以至少十二名理事出席为法定人数。

7.5   稽查员如有事件要报告或在会长要求时可列席理事会议。

7.6   会员大会通告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星期发给所有会员,而理事会员通告

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一给星期发给所有理事。

 

第八章:组织与职权

8.1   理事会委员

 

8.1.1 本会理事会共有二十三位成员如下:

会长一名

署理会长一名

副会长一名

秘书长一名

财政一名

副财政一名

总务一名

福利主任一名

副福利主任一名

康乐主任一名

副康乐主任一名

妇女主任一名

副妇女主任一名

青年团长一名

副青年团长一名

国文秘书一名

英文秘书一名

普通理事六名

8.1.2 国语秘书与英语秘书两职将由会长委任。

 

8.1.3 其他二十一名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出任。他们必须先被提名和复议後,由会员投票选举获多数票者得之。

 

8.1.4 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可由会员大会议决委任,顾问可由理事会委任。

 

8.2   监督委员会

 

8.2.1 监督委员会将由一名主席和两名监督委员组成,此委员会的委员将从应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里从中挑选。

 

8.2.2 监督委员任期将与理事会并存。

 

8.2.3 监督委员会只负责一般会员,并且不隶属理事会。

 

8.2.4 二十一名当选理事须举行复选以选出担任本会章程第8.1.1条文所规定的理事会各职位(国文秘书与英文秘书除外)。

 

8.2.5 本会所有办事职员及行政人员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8.3   本会及理事会之组织结构如下:

(请参考最後一页)

 

8.4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其权利如下:

 

(a)

复准及检讨前期会员大会议录。

 

(b)

批准理事会提呈之财政预算案及接纳经稽查过的前年帐目。

 

(c)

如有必要,选举或罢免监督会成员。

 

(d)

如有必要,委任一名不是理事会成员的会员为稽查员。

 

(e)

如有必要,选举三名信托人。

 

(f)

如有必要,选举三名信托人,候选人必任需职于理事会2年。

  (g) 在委员会中任职至少两届。

 

8.5   监督委员会职权如下:

 

  • 监督本会及理事会的工作,呼吁并提交监督委员会的会议报告以及监督督理事会与本会职员是否有违反本会章程。

 

(b) 检查理事会报告告,其内容应包括:

  1. 检查本会的财务状况;
  2. 监督本会职员是否有履行职责,本会章程的实行状况以及由会员决议的会员大会。

 (c)         负责仲裁及调解会员之间的争执以及报告监督委会认为对    会员大会极为重要的事务。

 

8.6   理事会职权如下:

 

(a)

执行会员大会议决案。

 

(b)

处理本会重要会务。

 

(c)

召开会员大会。

 

(d)

修订本会各项奖励办法及细则,核准並施行之。

 

(e)

组织特别或小组委员会。

 

(f)

聘任及开除受薪雇员。

 

(g)

指示信托人有关不动产之处理办法。

 

 

 

8.7   下列会员不得被选为理事成员:

  • 监督委员会员
  • 未满十八岁者
  • 精神病患或疯癫者
  • 未清还债务破产者
  • 担任本会受新职位者
  • 从事不正当职业或曾受刑事处分者
  • 入会不足一年者
  • 有意永久离开纳闽联邦直辖区者
  • 未遵照本会章程第2.2条文,尽会员义务者
  • 非马来西亚公民者
  • 本会的附属会员
  • 不符合章程第8条文者

 

8.7.1   以下会员不得被选为监督委员会员

        (a)本会理事会成员。

        (b)未满三十一岁和超过一百岁者。

(c)未当任过5届理事会员,在这5届理事里,其2届必须当任过会长,署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政职位。

   (d)精神病患者和癫痫者。

   (e)未清还债务破产者。

   (f)担任本会受薪职位者。

   (g)曾受刑事处分者。

   (h)有意永久离开纳闽直辖区者。

   (i)非马来西亚公民。

   (j)本会的附属会员。

   (k)不符合章程8.8條文者。

 

8.8   本会会务执行员、监督委员会会员、信托人或有相关职位者、及在纳闽联邦直辖区与本会有相似宗旨的任何会馆或组织,并同时是广东三府者不得被选为理事成员。

 

第九章:理事会职务

9.1   会长职权如下:

  • 为本会合法代表,在对外事务上代表本会。
  • 负责召开及主持一切会员大会与理事会议,并负责监督会务之进行行,有表决权并须签署获得通过之会议记录与确保执行本会的一切议决案。
  • 督促及协助本会各部门或各小组执行职务。
  • 签署本会的所有来往文件及通告和联同財政签署所有本会之支票。
  • 处理各项紧急事务及有权批准不超过马币五千零吉的开销。

9.2   署理会长职权如下:

  • 协调及协助会长处理各项会务。
  • 当会长缺席、辞职、请假或其他原因而缺席时代表会长之职权。

9.3   副会长职权如下:

  • 协调及协助署理会长处理各项会务。
  • 当署理会长缺席、辞职、请假或其他原因而缺席时代表署理会长之职权。

9.4   秘书长职权如下:

  • 执行会长或在他的缺席下,署理会长以及副会长所委派之会务。
  • 在会长的指示下召开会议并拟定会议议程。
  • 处理一切有关本会的公函文件并在会长的同意下签署这些公函文件,在必要是联同财政签署本会之银行支票。
  • 准备会务报告与督促本会受薪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 掌理会议记录及保管本会之记录和重要文件。
  • 依据本会章程第四章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及掌管会员资料登记簿。

9.5   国文秘书职权如下:

  • 必要时,在会议中协助秘书长处理会议记录。
  • 处理一切与国文有来往的函件。
  • 负责所有国文文件的翻译工作
  • 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9.6   英文秘书职权如下:

  • 必要时,在会议中协助秘书长处理会议记录。
  • 处理一切与英文有来往的函件。
  • 负责所有英文文件的翻译工作。
  • 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9.7   政财政职权如下:

  • 保管本本的重要文件,契约及地契。
  • 负责所有钱财事务,处理及记录一切本会的帐目和整理常年财政报告及拟定和提呈财政预算案于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
  • 联同会长或秘书长签署本会之银行支票,手上零用现金不可超过马币五千零吉。超额的款项必须在收款日的七天内存入本会的银行户口。

9.8   副财政须协助财政执行其职权并在财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惟无权代表财政签署银行支票。

9.9   总务须执行及处理理事会所议决与本会一切杂项工作事宜。

9.10  福利主任须执行及处理理事会所议决与本会一切福利保障事宜。

9.11  副福利主任须协助福利主任执行其职权并在福利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9.12  康乐主任须执行及处理理事会所议决与本会一切有关康乐工作事宜。

9.13  副康乐主任须协助康乐主任执行其职权并在康乐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9.14  妇女主任须执行及处理沥水所议决月本会一切有关妇女工作事宜。

9.15  副妇女主任须协助府女主任执行其职权并在妇女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9.16  青年团长须执行及处理理事会所议决与本会一切有关青年工   作事宜。

9.17  副青年团长须协助青年团长执行其职权并在青年团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9.18  六名普通理事须出席理事会员以及负责一般还沒有指派给以上理事成员事务。如理事会任何一个职位出现空缺时,理事会可推选其中一名普通理事填补之。

9.19  广东义山小组委员会与协天宫小组委员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广东义山小组委员会将与海南会馆和潮州公会协调及处理义山事务。协天宫小组委员会将负责管理协天宫事务。

9.20  理事会将决定特别事务或小组委员会的任务和事务。

9.21  三名信托人将代表本会签署所有不动产之契据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後执行之。根据第十二章程,如果信托人宣告破产、永久离开纳闽联邦直辖区或已故,其将被当辞职,会员大会可填补其空缺。

9.22  稽查员有责任在职期间稽查本会的帐目,如发现理事会有舞弊,挪用公款,贪污或任何抵触章程或会员大会议决案时须向会员大会呈上报告书。在职期间,会长亦可随时要求稽查员稽查任何有关本会之帐目。若稽查员蓄意隐瞒事实和知情不报,其将承担一切负责和後果。稽查员有责任在职期间出席每一个会员大会。

9.23  总务,福利主任,康乐主任,妇女主任和青年团长可各别成立小组委员会并可委任任何会员为其成员。

9.24  理事会有权雇用受薪职员或助理并议决其名额,人选由会长聘任。

9.25  理事会任期为两年。理事会成员可连任,会长和财政的任期则以五届为限。稽查员的任期只限一届,不得连任。如果人选的名字出现在理事会中,将由前次理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落选者依次序填补之。如果职位有空缺,理事会可从会员中筛选一名会员来担其职位。

9.26  任何理事在连续缺乏充分理由之下缺席三次会议,将被视为自动辞职。所悬空的职位将依照章程第9.18和第 9.25填补。

9.27  监督委员会须在六个月内召开至少一次会议,其会议书面通知须在会议前十天发布。

9.28  监督委员会须制订自己的条例,依照其制订条例处理监督委员会的事务。

9.29  如果人选名字出现在监督委员会中,理事会须在会员中筛选一名会员来将其填补。

9.30  理事会将根据本会章程之条文來制订处理本会会务,理事会事务及各小组事务的法规。

 

第十章:财务规则

10.1  任何一项超过马币五千零吉的开支必须经理事会的批准,而任何一项超过马币二万吉的开支则必须先得到会员大会议决通过。

10.2  本会章程非经会员大会议决通过不得修改。修改後之章程将在社团注册官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章:查账

本会的财务年将以每年的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理事会有权委任合格会计师(或会计师楼)来稽查本会之财务帐目以及处理本会税务事宜。

 

第十二章:资产管理员及信托人

本会信托人沒有固定的任期,但下列会员不得被选为信托人:

  • 未满二十一岁或年逾六十五岁者
  • 精神病患或疯癫者
  • 未清还债务破产者
  • 担任本会受新职位者
  • 从事不正当职业或曾受刑事处分者
  • 非马来西亚公民者
  • 已决定永久离开纳闽联邦直辖区者
  • 非永久会员者
  • 本会的附属会员
  • 不符合章程第8條文者 ; 或
  • 没有任职超过两届的委员

 

第十三章:章程的简释

13.1  在会员大会上,理事会须间释与注解本会之章程。必要时,必须确定未明文规定的条文。

13.2  理事会的议决,除非违反会员大会所规定的政策,将被视为本会之议决,除非会员大会否决该议决,每名会员必须循例遵守。

 

第十四章:顾问及赞助商

--不适用

 

第十五章:禁止

15.1  以下游戏均不得在本会场所进行:轮盘、乐透、番摊、博戏、入面、巴兰佳、牌九、斗牛、天九、十二支、三张、二十一点、三十一点、十点半、各种骰子博戏,庄家及各种博彩。

15.2  本会或其会员将不能干涉任何及贸易,价格(依据一九五九年职工法令规定)之活动。

15.3  本会将不能以团体,理事会或会员名誉组织任何博彩。

15.4  本会将不能向会员付出(任何在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二条文规定下的)特别利益。

 

第十六章:修改章程

如要修改本会之任何章程,必须要获得会员大会议决通过,一切修改必须要向社团注册官申请批准,该修改将在社团注册官批准后即刻生效。

 

第十七章:解散

17.1  本会可在不少过四分之三的全体会员大会议决通过后自愿解散。

17.2  如仪式的解散议决案通过后,所有本会之债务必须被缴清余下之基金将由会员大会议决处理。

17.3  本会必须在解散后的十四天内通知社团注册官。

17.4  本会将不能向会员付出(任何在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二条文规定下的)特别利益。

 

第十八章:会旗、本会标志及徽章

  1. 本会会旗

-

本会会旗描述

-

  1. 本会标志

本会标志描述

颜色:

1) 红色

2) 黄色

3) 蓝色

形状

三个圆圈代表

本会中文名称: 纳闽广惠肇会馆

本会国文名称: Persatuan Kwong Wei Siew Labuan

  1. 本会徽章

-本会徽章描述-